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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澄清时可以要求投标人补充材料吗?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分为“确认型”澄清和“补正型”澄清两种。当出现计算错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规则,对报价进行修正时,属于“确认型”澄清。当出现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涉嫌低于成本价、疑似串通投标,或有其他细微偏差等情形,需要投标人给出明确说明的,属于“补正型”澄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正型”澄清则可能会导致投标人额外补充投标资料,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所以除了低于成本价、涉嫌串通投标等需做解释性澄清说明外,对于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细微偏差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应严格审查,防范该违法违规事情的发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也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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